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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第二场】“中西古典学方法论对话学术会议”——贝亚特·蓬格拉茨·莱斯滕、陈伟
发布时间:2017-04-22

2017年4月22日14:30——16:00,中西古典学方法论对话学术会议第二场举行。此场会议由普林斯顿东亚系柯马丁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的是纽约大学贝亚特·蓬格拉茨·莱斯滕(BeatePongratz-Leisten)教授,发言题目是《作为艺术品和媒介的文本:社会历史语境下的考量》(The Text as Artifact and as Agent in a Socio-Historical 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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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亚特·蓬格拉茨·莱斯滕(BeatePongratz-Leisten)教授

贝亚特教授的发言内容,主要是关于古代泥版的物质性及其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她认为,这些泥版本身就是艺术品,它的接受形式和相关实践(如书写、摘录、复制、注疏、解释、记忆、阅读、征引)都与某些特殊含义的归属有关。泥版根植于一定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并在其中发挥作用,其含义随着相应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某特殊个体的接受而变化。将泥版当作艺术品放入其被接受的不同社会实践背景中考察,泥版就变成了一个对象和代表,甚至是某个特殊社会背景中认知行动的载体。因此,必须关注以下几点:考古背景、外观形状、文本内涵、泥版的封印及其排列以及各图书馆及学术机构推广知识传播的不同形式。

比如关于楔形文字的考察,我们尤其需要在其主题背景中寻获。我们必须要去看看这些文字到底是什么意义,它的所有人是谁,有什么样的背景,或者这个文本是不是跟其他的文本一起保存的,我们所面对的文字到底是信件还是文学文本,或者各种不同的类型。发现文本的规律之后,我们是否能够知道,它的所有人有什么样的职位或者属于什么样的职业。例如关于工匠的泥版里面,我们会发现一些一些金属的镶边,这让我们可以直接判断这些文本制造者的职业倾向。贝亚特教授另外讨论了这些文本的物理属性,尤其手稿或者脚本,应该还要关注到除了文本内容本身以外的文本物质性,如泥版行数的安排、平行线的设置等。

Bilingual Hymn to Ishtar, Ashurbanipal Library(左)

Gilgamesh Epic, Flood Story, Ashurbanipal Library(右)

第二位发言人是武汉大学陈伟教授,他的题目是《关于秦简版用字、用语的年代学考察》。陈教授通过梳理秦简里名号改易的资料,希望以此来丰富简牍年代学手段和内容。

秦代锐意变革,对名号多有改易。对此,传世文献有比较明确的记载,出土简牍也提供了新的印证和补充,但秦代实际改易名号繁多,远远超出传世文献的记载。比如,从简牍资料看,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大规模改易名号之后,至少在三十年前后还作有多种改易。因此,陈伟教授梳理了简牍文献中的有关资料,尝试探讨一些用字、用语改换的现象及其年代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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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教授

陈伟教授总结说,秦简牍涉及名号的改易,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更改的直接表述,另一种则是通过对不同文献的比较而得知其存在。陈教授举了数条例子以作说明。

[1]岳麓书院藏秦简2026号

这条令文规定名字叫“秦”的民众、刑徒改变名字。敢于用“秦”作名字,以及已经用“秦”作名字而不改变的,罚二件甲衣。由于使用“黔首”一词,这条令的颁行当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以后。或者是先前颁行,而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重抄。

[2]里耶秦简8-455号

这件木牍,高12厘米,宽27.4厘米,分两栏书写共56条名号的更改。例如“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毋敢曰猪曰彘”、“郡邦尉为郡尉”、“乘传客为都吏”。

以上两条就是对名号更改的直接表述。

[3]“百姓”、“民”与“黔首”

在某些基本相同的简牍文献中,有的使用“民”或“百姓”,有的则使用“黔首”。前者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简12、《为吏之道》28贰-29贰,后者如岳麓秦简1400(肆115)、1565(壹50)。

[4]“正”与“端”

秦始皇名“正”,秦人以为讳,见载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史记·秦楚之际月表》索隐。睡虎地秦简出土后,学者有进一步讨论。通过对里耶秦简的梳理,我们发现“正月”使用的场合相当多,“端月”则只在秦始皇二十六、二十七年和秦二世元年使用。

月名之外,“正”字也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多次出现。这篇文献大概书于秦始皇二十六年以后。里耶秦简中,还有一种叫“正”的官名,见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件文书。

[5]“半”与“发”

里耶简牍中用“某半”表示某人开启文书。陈剑教授指出“某半”的“半”应该是一个表示打开此文书、跟“发”义近之词。邢义田教授进而指出:用‘半’当‘发’的文书,全属始皇廿六至卅一年;出现‘发’字的又全属卅一年及卅一年以后。这是否意味着像里耶更名木方一样,在卅一年左右曾另有某些文书用语的改变?

[6]“辠”与“罪”

《说文》:“辠,犯灋也。……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发现后,因为前者用“辠”而后者用“罪”,学者认为这两批秦简有早晚之别,也有人推测秦统一后把“辠”改为“罪”。

[7]“臣妾”、“奴妾”与“奴婢”

“奴妾”、“臣妾”与“奴婢”,是秦汉简牍中指称私家奴隶的用语。在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相继刊布之后,学者开始意识到“臣妾”、“奴妾”与“奴婢”的使用存在年代上的差别。

梳理里耶秦简中有关资料可以看到,“臣妾”的使用延续到秦始皇二十八年,而从三十一年或者三十二年开始,是在使用“奴婢”。即秦代用“奴婢”替代“臣妾”、“奴妾”,发生在秦始皇二十八年至三十一年或者三十二年之间。

基于这样的材料考察,陈伟教授认为,不同类型的文献价值并不相同。比如,文书档案是在某个特定时间的文本,不大可能在较长时期内反复转抄,因此是比较有效的年代学文献,所载内容对名号改易的体现最为直接。在对简牍资料进行年代分析的时候,文书档案相对比较可靠,但律令、书籍资料则必须十分审慎。